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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云芝申请执行赵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市**区**镇**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市**区**镇**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来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