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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玉霞与赵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霞,赵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385号原告:赵玉霞,女,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欣,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原告赵玉霞诉被告赵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本金4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4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告赵欣,原告也不能提供赵欣的具体信息,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赵玉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天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兴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