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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斌与何健、林珊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何健,林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何健。被执行人林珊珊,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何健、林珊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1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1执7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