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金秀洪与宋大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洪,宋大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447号原告:金秀洪,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山,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大徐,居民。原告金秀洪与被告宋大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金秀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秀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秀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785元,减半收取计893元,由原告金秀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子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