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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高玉明与扎兰屯市蘑菇气凯业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明,扎兰屯市蘑菇气凯业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明,男,1949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珠海市。被执行人扎兰屯市蘑菇气凯业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温树凯,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宋艳兰,职务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玉明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市蘑菇气凯业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的51700元(其中租赁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高玉明。并作出(2016)内0783扎执字第3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扎兰屯市国土资源局将扎国用(2010)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7832.2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过户给高玉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