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房民(商)初字第8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鲁诉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鲁,张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房民(商)初字第8061号原告王鲁,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原告王鲁与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王鲁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王鲁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凯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四十一元,由原告王鲁负担。鉴定费一万五千三百元,由原告王鲁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小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