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师胜杰申请执行石宏伟、拓则祥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胜前,石宏伟,拓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师胜前,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文化村。被执行人石宏伟,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幸福渠城南社区***号。被执行人拓则祥,男,汉族,1952年1月3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退休职工,住安塞县城墩滩。申请执行人师胜前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624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石宏伟、拓则祥给付申请执行人师胜前租赁费3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二倍债务利息。执行费365元。2016年8月23日,在本院主持下,被执行人石宏伟、拓则祥与申请执行人师胜前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该和解执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