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云杰与张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杰,张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911号原告郭云杰,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德勇,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云杰诉被告张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云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云杰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郭云杰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税新素人民陪审员 邓启明人民陪审员 李敏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潜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