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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金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日晟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金申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日晟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320号原告:绵竹市金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月波街178号。法定代表人:邱秀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峦生,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娜,女,32岁,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日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迎祥路北段108号上风雅居。法定代表人:蒋东东。原告绵竹市金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日晟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绵竹市金申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金申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绵竹市金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