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雪民、徐九红等与陈正孙、章爱荣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民,徐九红,陈正孙,章爱荣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1024民初655号原告:陈雪民,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原告:徐九红,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系原告陈雪民的妻子。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和,崇仁县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正孙,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被告:章爱荣,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系被告陈正孙的妻子。原告陈雪民、徐九红与被告陈正孙、章爱荣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民、徐九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和、被告陈正孙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爱荣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陈正孙、章爱荣在崇仁县马鞍镇马鞍村中陈组自建了一栋三层楼房,2009年7月左右原告陈雪民、徐九红在该楼房南面自建一栋三层楼房,两栋楼房间距4.38米。由于陈正孙的楼房地面高于陈雪民的楼房地面,2013年7月左右,陈雪民为防止泥砂流入,在陈雪民、陈正孙两栋楼房中间、距离陈雪民楼房1.73米处砌了一堵平行于两栋楼房的围墙,围墙离陈雪民的楼房地面高0.64米。2015年9月,陈雪民在外务工时被告知陈正孙在两栋楼房间搭建了一间车棚,陈雪民回家后发现该车棚的一面墙占用了以其所砌围的围墙部分墙体,并车棚所盖石棉瓦的滴水超出围墙约0.2米,下雨天时车棚屋顶上的雨水会随石棉瓦流入自己的宅基地内,之后经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拆除在围墙墙基上的车棚砖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陈正孙在2016年12月31日前拆除在原告陈雪民、徐九红的围墙上所搭建车棚的墙砖;二、在原告陈雪民、徐九红所砌围墙以北位置,被告陈正孙可另行搭建车库围墙,所搭建车棚的滴水檐不能占据原告陈雪民、徐九红所砌围墙位置。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雪民、徐九红负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审 判 长 肖志峰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陈爱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