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曾地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15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于都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先后溜进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趁住在两间宿舍的被害人睡觉之机,盗窃被害人林某鑫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30元),盗窃被害人陈某煌一部乐视牌手机(因无实物无法出具价格鉴定书),盗窃被害人林某群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38元)。2016年7月9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归案,从其处缴回盗窃的苹果手机和华为手机各一部。本院意见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晓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安 首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