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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与孙国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新乐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孙国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新乐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76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虎,农民。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新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尚城国际小区前排门市向西1、2间。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国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新乐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金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