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7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骆伟光与曾献辉、黄雪英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733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伟光,曾献辉,黄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7334号之一原告:骆伟光,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钟慧博,广东道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玲,广东道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献辉,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黄雪英,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伟光诉被告曾献辉、黄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伟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献辉、黄雪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伟光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献辉、黄雪英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伟光撤回对被告曾献辉、黄雪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骆伟光负担。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洁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