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督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袁成均与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成均,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0403民督35号申请人袁成均,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叶冬梅,攀枝花市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沿江矿。法定代表人黄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袁成均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袁成均称,2015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欠工资单据》一份,载明:“今欠袁成均工资大写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贰角玖分,小写13670.29元,在两年之内优先支付”。2016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工资3887.27元,尚欠申请人工资9783.02元,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催要工资,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9783.0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袁成均工资9783.02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吉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