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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玉青与陈丙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青,陈丙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青,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丙功,男,汉族。张玉青与陈丙功为民间借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调解书,限陈丙功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分三期付张玉青2**万元及利息。依据张玉青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丙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申请人可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振宇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