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玉青与陈丙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青,陈丙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青,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丙功,男,汉族。张玉青与陈丙功为民间借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调解书,限陈丙功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分三期付张玉青2**万元及利息。依据张玉青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丙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申请人可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振宇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