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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先军,王胜国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胜国,王先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终167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胜国,公民身份号码×××,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同年12月18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振兴,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先军,公民身份号码×××,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同年12月18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彪,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胜国、王先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黑02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先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胜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三、对被告人王胜国、王先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原审被告人王胜国、王先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胜国、王先军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书东审判员  李 丽审判员  XX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博聪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