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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秋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秋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70号罪犯黄秋生,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怀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黄秋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黄秋生的上诉,维持本院(2013)怀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对黄秋生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秋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黄秋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秋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2.5分。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未交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秋生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秋生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