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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孟范富、谭凤玉、陈国华、刘猛、樊艳芬与闻飞、闻化才、闻化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范富,谭凤玉,陈国华,刘猛,樊艳芬,闻飞,闻化才,闻化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孟范富,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申请执行人:谭凤玉,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申请执行人:刘猛,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申请执行人:樊艳芬,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委托代理人:谭凤玉,自然状况同上(略)。被执行人:闻飞,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被执行人:闻化才,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被执行人:闻化有,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申请执行人孟范富、谭凤玉、陈国华、刘猛、樊艳芬与被执行人闻飞、闻化才、闻化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4)船民一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闻飞、闻化才、闻化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下一耕种期之前,返还原告孟范富、谭凤玉、陈国华、刘猛、樊艳芬土地11.5亩,四至为东至丁德仁和卢化占用地、南至温化臣房后、西至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通气沟村二组地、北至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通气沟村六组王玉莲地。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闻飞、闻化才、闻化有负担。原告孟范富、谭凤玉、陈国华、刘猛、樊艳芬已预付,被告闻飞、闻化才、闻化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范富、谭凤玉、陈国华、刘猛、樊艳芬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土地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名被执行人已将11.5亩土地返还给了五名申请执行人,但土地上尚存有三名被执行人家人的坟墓一座,三名被执行人要求于两年内自行腾迁,申请执行人则表示同意同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后,待被执行人不履行自动腾迁坟墓的承诺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佳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