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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文春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文春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109号原告: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皓,男,1964年2月6日出生。职务:董事长。受委托人:张永迪,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晨光。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东,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文春涛,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深州市人,现住该村。原告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春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迎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