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5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丁成祥与袁瑜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成祥,袁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05-4号申请执行人丁成祥,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丰城市。被执行人袁瑜,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丰城市。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丰执字第5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袁瑜所有的产权证房屋一套,现因袁瑜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袁瑜所有的产权证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刘鸿林审判员 徐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涂湘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