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814号原告李XX,男。委托代理人曹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某某,男。原告李XX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判员 戴景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利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