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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814号原告李XX,男。委托代理人曹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某某,男。原告李XX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判员  戴景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利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