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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毕莉与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莉,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毕莉,住大连市。被执行人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戚士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毕莉与被执行人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沙审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3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