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崔永林,和龙市社会保险局其他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6行初11号行政裁定书原告崔某某,住和龙市。被告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和龙市人民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杨忠伟,系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原告崔某某为与被告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以已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钢德人民陪审员 盛 松人民陪审员 李裕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