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涂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京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5日20时27分,被告人涂某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城关镇经二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北100处时,被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科鉴定所检验,涂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0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平公(交)鉴(毒)检字(2016)第192号毒物(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郏县公安局茨芭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查纠经过,抓获证明,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现场示意图、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和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关于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涂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涂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培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乐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文: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