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建霖、冉毅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霖,冉毅峰,陆文昌,周庆美,杨卯英,廖定平,娄玉清,叶本俊,李建霖,冉毅峰,陆文昌,周庆美,杨卯英,廖定平,娄玉清,叶本俊,李建霖,冉毅峰,陆文昌,周庆美,杨卯英,廖定平,娄玉清,叶本俊,李建霖,冉毅峰,陆文昌,周庆美,杨卯英,廖定平,娄玉清,叶本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第263号申请人李建霖,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申请人冉毅峰,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申请人陆文昌,男,1976年6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申请人周庆美,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申请人杨卯英,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娄玉清,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申请人廖定平,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叶本俊,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建霖冉毅峰等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叶本俊给付劳务费及违约金48000元,执行费620元,两项共计48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该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现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超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