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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晋海与被执行人王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晋海,王太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4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陈晋海,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太洪,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晋海与王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太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太洪按生效��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调解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太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太洪在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有每月4050.65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太洪在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整,共计10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红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