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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忠吴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庆忠吴某,男,1973年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庆忠吴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玉珍、刘欣欣、被告人吴庆忠吴某及其辩护人张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吴庆忠吴某在经营河北永伟汽车弹簧有限公司和定州市鑫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期间,拖欠黄某清海等106名工人工资约150万元。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被告人吴庆忠吴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而逃匿,2016年2月26日被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清海、XX标某、郑爱欣某、焦京辉某、李灵芬某等人的证言,黄清海某等106名工人工资表、河北永伟汽车弹簧有限公司及定州市鑫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结算凭证、现金支出凭证,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极县公安局抓获经过,定州市公安局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庆忠吴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庆忠吴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庆忠吴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康审 判 员  张彩娟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