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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辖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泰安市鲁中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安泰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鲁中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安泰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辖终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鲁中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南村。法定代表人朱汝铭,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安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法定代表人苟瑞章,经理。上诉人泰安市鲁中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鲁0911初1652号之一民事裁定,以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本案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买卖合同起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有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明确指向被上诉人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管辖有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秦洁建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