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星与被告查金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星,查金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898号原告:陈金星,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告:查金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原告陈金星与被告查金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陈金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颜遐通人民陪审员 方天星人民陪审员 梁建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育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