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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封丘县起点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闫献平、衡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起点种植专业合作社,闫献平,衡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991号原告封丘县起点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封丘县。法定代表人张浩,任社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张国军,农民。被告闫献平,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衡玉春,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起点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衡彪成、闫献平、衡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闫献平、衡玉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丘县起点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闫献平、衡玉春的起诉。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