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封丘县起点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闫献平、衡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起点种植专业合作社,闫献平,衡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991号原告封丘县起点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封丘县。法定代表人张浩,任社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张国军,农民。被告闫献平,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衡玉春,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起点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衡彪成、闫献平、衡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闫献平、衡玉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丘县起点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闫献平、衡玉春的起诉。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