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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伍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520号原告伍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