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伍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520号原告伍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