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8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巧与邹某2、吴彩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邹某2,吴彩霞,邹某1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710号原告:王巧,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勇平,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2,男。被告:吴彩霞,女。第三人:邹某1,男。法定代理人:邹某2,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与被告邹某2、吴彩霞、第三人邹某1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2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9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