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行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曾维豹与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撤销保险待遇核算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豹,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初229号原告曾维豹,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一号。原告曾维豹诉被告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撤销保险待遇核算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旻昊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人民陪审员 陈协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卿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