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祝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0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某县,在深圳无业,无固定住址。2014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祝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某村2坊79号三楼楼道内,发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地自行车,遂将该自行车盗走,然后以18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废品的男子。2、2016年5月9日21时许,祝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某115号楼下,发现被害人蓝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型号为ATC660-s的黑红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于是将该自行车盗走,然后以60元的价格卖掉。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698元。3、2016年5月11日15时许,祝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某5l号楼下,发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日欣牌26寸27速山地自行车,于是将该自行车盗走。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5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剪钳照片,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证据保金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陈某、蓝某、刘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祝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淦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