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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9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朱华君与深圳市地质局(深圳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华君,深圳市地质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9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华君。委托代理人李雪波,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地质局(深圳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法定代表人周金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传航,广东天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小编。上诉人朱华君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地质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华��与深圳市地质局的人事关系合法有效,朱华君系深圳市地质局的事业编制职工。2015年11月25日,深圳市地质局向朱华君下发了深地发(2015)48号文《关于对朱华君同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处理的决定》,对朱华君予以停职检查及罚款共31000元。2015年12月14日,深圳市地质局又向朱华君下发了深地发(2015)49号《关于对朱华君同志延长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对朱华君延长停职检查15天,该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并处以共2600元的罚款。朱华君不服,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深劳人仲不[2015]2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朱华君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朱华君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朱华君不服仲裁决定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双方系人事关系、双方纠纷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朱华君的起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应从实体上予以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8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璇(��)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