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3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兆孟与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兆孟,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兆孟,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胜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仁禄、刘晓梅,均系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兆孟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兆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兆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由上诉人刘兆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施 红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