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赵小蓉与王丐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蓉,王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小蓉。被执行人王丐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蓉与被执行人王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公安厅(车管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王丐平在永嘉县北城街道底寮村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2)3700011的土地使用权一处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由于至今无相应房产权属登记,故暂不宜强制处置。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5万元及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6550元及执行费5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适合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6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