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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乌海市凯兴金属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亿洋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凯兴金属有限公司,内蒙古亿洋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480号申请人乌海市凯兴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表人米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亿洋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吴翰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凯兴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亿洋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内0304民初443号,所确定的标的总额86525元,未执行标的86525元。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亿洋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可提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凯兴金属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4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林俊审 判 员  郭子鹏代理审判员  田利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进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