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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合全与被执行人宋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合全,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93号申请执行人郑合全,男。被执行人宋涛,男。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5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宋涛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郑合全劳务工资1500元,郑合全放弃利息。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执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郭 淼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英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