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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3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邓晴、韩桂生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370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生,邓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3706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桂生(曾用名:韩贵生),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邓晴,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韩桂生、邓晴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桂生、邓晴支付受理费15938元。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得被执行人邓晴所有的粤A×××××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现去向不明,本院已另案查封上述车辆的档案【案号:(2016)粤0105执1689号】。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韩桂生、邓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查,本院已另案将被执行人韩桂生、邓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号:(2016)粤0105执1689号】。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37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烈兵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嘉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