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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胜客隆超市与西湘季茶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胜客隆超市,西湘季茶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051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胜客隆超市,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王芹芹,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超市业主,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莲,宁夏大远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西湘季茶楼,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姚萍,女,该茶楼业主。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胜客隆超市与被告西湘季茶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胜客隆超市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自行协商处理此案,故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胜客隆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胜客隆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胜客隆超市负担。审判员  路继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