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328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曹福贵与陆苑嘉、陆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福贵,陆苑嘉,陆萍其余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8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曹福贵,其余略。被执行人陆苑嘉,其余略。被执行人陆萍其余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陆苑嘉、陆萍自2016年1月15日起,每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曹福贵清偿借款本金1000元直至50000元还清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执行立案费650元,但被执行人陆苑嘉、陆萍在履行第四期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苑嘉系贵州省安龙县公路管理段职工,每月工资收入3067元,已分四期偿还申请人曹福贵借款本金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9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陆苑嘉的工资收入2000元到申请执行人曹福贵的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至扣清4733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罗先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学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