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4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荣与被告李晓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荣,李晓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4513号原告杨金荣被告李晓岩原告杨金荣与被告李晓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岩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金荣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李晓岩向原告借款45000元,承诺12月3日还款,超出日期按月利率24%计算,原告当日刷卡支付给被告李晓岩45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2014年12月4日开始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息24%计算)被告李晓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晓岩向原告杨金荣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有李晓岩借杨金荣人民币45000元,2014年12月3日归还,若超出日期按月利率20%计算”被告李晓岩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码。本院所确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标准,但是,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标准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金荣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元,公告送达费260元,合计14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晓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黄玉敏审 判 员  王殿刚人民陪审员  范春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