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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5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倪国庆与朱国进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国庆,朱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518号申请执行人倪国庆,男,汉族,1954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朱国进,女,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执行倪国庆与朱国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朱国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国进履行(2016)沪011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倪国庆股权转让款172,034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并冻结被执行人数个银行账户。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暂无强制执行必要,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红兵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二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