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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闯与朱金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闯,朱金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955号原告:赵闯,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爱俭,农民。被告:朱金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闯与被告朱金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闯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