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闯与朱金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闯,朱金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955号原告:赵闯,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爱俭,农民。被告:朱金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闯与被告朱金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闯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