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韦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187号原告韦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