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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韦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187号原告韦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