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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吴火隆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火隆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288号罪犯吴火隆,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汀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火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吴火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吴火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火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四月至二0一六年五月累计达标分十七点四分,二0一五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火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火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