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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10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102民初31号原告: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487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蜀,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永民,黑龙江李永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刘恩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15.94元,由原告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