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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盛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盛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34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素平。被告:王盛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盛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盛元的起诉。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