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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同享现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同享现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112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玉井居委松福街108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576498534Q。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福,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同享现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桥东大道中段(渔湖派出所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61513444F。法定代表人:林苏蓉。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同享现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